(2016)苏0382执5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5836李年彩与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年彩,刘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5836号申请执行人李年彩,女,1967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刘国栋,男,1978年1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李年彩与被执行人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505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国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年彩材料9108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国栋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1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通过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已冻结银行账户。查询不动产及车辆管理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没有相关财产信息,在法定期限内未能结案。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路爱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