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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施耐博格(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诉杭琰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施耐博格(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杭琰卿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1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施耐博格(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灯辉路1128号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郑佩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青,男,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琰卿,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杉(系夫妻关系),住址同上。上诉人施耐博格(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琰卿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5民初149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施耐博格(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施耐博格(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施耐博格(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诉人施耐博格(上海)传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启扬审判员  顾慧萍审判员  李伟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强 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