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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执异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异747号案外人:许涛涛,女,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1036号。法定代表人:李筱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五块石村3组。法定代表人:陈岳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箭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涛涛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许涛涛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许涛涛自愿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许涛涛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陈 浩审判员 杨 芳审判员 何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