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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3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维琴与被告高建新离婚纠纷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维琴,高建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0923民初198号原告赵维琴,女,198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高建新,男,1982年11月18日,汉族,农民。原告赵维琴与被告高建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原告赵维琴与被告高建新自愿离婚;二、原告赵维琴与前夫所生之女高某甲,随赵维琴生活,由赵维琴抚养;原告赵维琴与被告高建新所生之女某乙,随高建新生活,由高建新抚养。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赵维琴负担。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果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