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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晓磊与乔伟、董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磊,乔伟,董晓娜,乔发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176号原告:李晓磊,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伟,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董晓娜,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霞,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发彦,男,汉族,1953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李晓磊与被告乔伟、董晓娜、乔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晓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晓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晓磊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