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李晓磊与乔伟、董晓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磊,乔伟,董晓娜,乔发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176号原告:李晓磊,男,汉族,1971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伟,男,汉族,1981年5月5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现住河南省新郑市。被告:董晓娜,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霞,新郑市新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发彦,男,汉族,1953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李晓磊与被告乔伟、董晓娜、乔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李晓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李晓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磊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晓磊负担。审判员 李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