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3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泉州市纬龙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象山诚鑫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3146号原告:泉州市纬龙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黄塘镇绿谷台商工业区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06876156XM。法定代表人:吴松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同春,福建泉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象山诚鑫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爵溪街道北塘工业区,注册号330225000002777。法定代表人:戴建华,执行董事。原告泉州市纬龙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诚鑫针织面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纬龙针织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泉州市纬龙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顺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