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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922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寇文林诉李宏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彰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彰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文林,刘双,李宏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922民初806号原告寇文林,男,195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彰武县。被告刘双,男,197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彰武县。被告李宏宇,男,1966年8月22日,汉族,农民,住彰武县。原告寇文林与被告刘双、李宏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寇文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双、李宏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寇文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刘双偿还借款27000元,李宏宇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刘双、李宏宇负担。事实和理由:我是通过李宏宇认识的刘双。2016年2月9日,刘双向我借款27000元,期限自2016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李宏宇为借款的担保人。借款到期后,未还款。刘双、李宏宇未答辩。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寇文林提供的刘双、李宏宇出具的借据,经本院审查属实,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9日,刘双向寇文林借款27000元,刘双出具了借据。借款期限为2016年2月9日至2017年2月9日。李宏宇为借款提供保证,在借据的担保人处签名。借款到期后,刘双未还款。一、被告刘双偿还原告寇文林借款2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二、被告李宏宇对上款借款的清偿负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元,由被告刘双、李宏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在判决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周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