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执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天津辰啸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辰啸商贸有限公司,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3执28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辰啸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西于庄后大道28号121室。法定代表人:杨书平,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科技园区景祥路15号。法定代表人:牛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辰啸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坤泰预应力专业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374882.6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及股权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目前被执行人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利审 判 员 闻 娣代理审判员 刘家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