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振兴与李青瑞、灵丘县万人商厦鞋业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振兴,李青瑞,灵丘县万人商厦鞋业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2民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振兴,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青瑞,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灵丘县万人商厦鞋业,住所地灵丘县城新华街供销大楼。经营者范连德,商厦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山西宝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郝振兴因与被上诉人李青瑞、被上诉人灵丘县万人商厦鞋业(以下简称万人商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丘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4民初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郝振兴、被上诉人李青瑞、被上诉人万人商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青瑞在一审中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承担的赔偿款3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理由为:2014年5月25日,被告万人商厦的工作人员张光打电话让原告找会气焊的人帮其切割万人商厦楼顶的旧铁架。原告遂找来开气焊铺的朋友郝振兴,来到万人商厦的楼顶,按照张光的指示和要求开始切割,在第二天的切割过程中,郝振兴在切割其中一根铁架时由于铁架与下面楼内相通,而张光并没有事先告知,气焊的火花顺着筒内漏入了四楼,点燃了四楼李金凤商铺的几件衣服。四楼的经理用灭火器灭火时喷出的白色粉末掉在另外四家商铺的衣服上,这五家商铺要求赔偿损失。事故发生后,张光及万人商厦的管理人员为了少付赔偿款让原告出面解决,并承诺赔偿款由被告万人商厦实际支付,且在协商过程中,万人商厦的几位经理也在场,对赔偿数额无异议,并一再催促原告签赔偿协议。可事后张光等人却言而无信,不再支付赔偿款项,导致李金凤等人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赔偿款。综上所述,被告万人商厦的工作人员张光让原告帮忙找人为其切割楼顶的铁架,郝振兴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应由被帮工人承担,原告作为中间人没有赔偿责任,原告出面解决纠纷是受万人商厦的张光等几位经理欺骗而为,承担了自己不应承担的责任,为了使事情最终得到公平合理的解决,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为承担的赔偿款3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郝振兴在一审中答辩称:与被告郝振兴没有关系,其不承担赔偿责任。事情的经过是李青瑞找到被告让其去万人商厦切割铁架,被告到了之后,李青瑞并没有说付给被告多少钱,只是说张光不会亏待被告,价钱等完工后再商量,当时被告弟弟也在场。切割都是按照张光的指示进行的,之后出现该事情,被告问张光为什么不告知下面的相通的,张光说他也不知道。被告只是去帮忙,具体帮谁的忙也不知道。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青瑞的工作是收购废品。2014年5月25日,被告万人商厦的工作人员张光打电话让原告找一个会气焊的人将其商厦楼顶的旧铁架切割下来。第二天原告找来开气焊铺的朋友即被告郝振兴来到被告万人商厦,张光领着原告和被告郝振兴上了楼顶,告诉哪些铁架需切割下来就离开了楼顶。原告和被告郝振兴开始干活,当天工作结束后,原告将切割下来的铁架全部拉回自己存放收购废品的地点。第三天原告和被告郝振兴继续到商厦楼顶切割未切割完的铁架,在此过程中,被告郝振兴在切割其中一根铁架时由于铁架与下面楼内相通,气焊的火花顺着筒内漏入了四楼,引起火灾点燃了四楼李金凤商铺的一些衣服,还有几家商铺的衣服被灭火器灭火时喷出的白色粉末损坏。后原告与受损商铺的经营者协商赔偿事宜,并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为受损商铺的经营者书写了欠条。因原告未按欠条写明的时间支付赔偿款,受损商铺的经营者李金凤、杨青持原告书写的欠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原告承担了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被告万人商厦的工作人员委托原告李青瑞找会气焊的人切割楼顶铁架,原告李青瑞即找到开气焊铺的朋友郝振兴,但是郝振兴不具有相应的气焊资质。原告李青瑞作为受托人应当对第三人郝振兴的选任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万人商厦作为委托人应当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委托事项的指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应当预见委托工作存在的危险并对工作场所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或者减轻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本案被告万人商厦鞋业作为管理者并未对切割部分进行遮挡或者通知楼内相关商铺暂时搬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郝振兴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即接受委托事务,以及在切割过程中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综合原告与被告万人商厦、被告郝振兴在造成商铺损害结果中的过错程度,以及欠条系李青瑞本人签写这一事实,该院酌情认定由原告李青瑞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万人商厦及被告郝振兴分别承担30%的责任。关于原告诉称其是受到欺骗而写下的欠条,因未能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被告郝振兴辩解其只是去帮工,但从原被告的一致陈述来看,原被告只是在切割前未商量报酬,等待完工后再作商量,被告郝振兴并非属于义务帮忙,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条、第四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李青瑞给受损商户签写的欠条中35000元的赔偿款,由原告李青瑞承担14000元,被告灵丘县万人商厦鞋业和被告郝振兴分别承担10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李青瑞承担475元,由被告灵丘县万人商厦鞋业和被告郝振兴分别承担100元。郝振兴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其主要理由为:一、本案上诉人所做的切割铁架工作不需要具有气焊资质,造成火灾事故主要是由于商厦的工作人员张光未告知商厦内部结构;二、被上诉人李青瑞让上诉人去切割铁架,并没有说付给多少钱,上诉人只是个帮工人,不应该承担30%的责任;三、火灾造成的实际损失并未达到35000元。李青瑞针对郝振兴的上诉答辩称:其与万人商厦没有承揽关系,其和郝振兴只是帮万人商厦的忙。万人商厦针对郝振兴的上诉答辩称:其与李青瑞是承揽关系,李青瑞承揽后与郝振兴之间形成合同关系,火灾赔偿责任应由承揽人李青瑞与郝振兴承担。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上诉人郝振兴是否应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上诉人郝振兴无证进行气焊作业,属违法行为,其对造成的火灾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另上诉人郝振兴在一审庭审中陈述:“对于劳务报酬,只是说切割完再说”,其二审中主张只是无报酬的帮工行为,与其之前的陈述并不一致,本院不予采信。关于火灾造成的损失35000元是否属实,已为生效判决所证实,且并无相反证据予以否认,故上诉人对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适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3元由上诉人郝振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齐立波审判员 王艳宏审判员 郑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范佳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