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3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228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仙桃市。被告:董某,女,1986年4月10日出生。原告王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王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柯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