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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孙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孙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602号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被告:孙某,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孙新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喇沁旗家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