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2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与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后平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后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031号原告: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70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李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中心花园4号楼201室。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后平,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仁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后平返回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闻 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