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执597之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德州万正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宣城海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万正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宣城海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用)(2017)鲁1402执597之1号申请执行人:德州万正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宣城海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奕平,该学校校长。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402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宣城海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玖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生效。执行员 刘世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雒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