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8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郑荣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8刑初8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荣,男,汉族,1993年4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初中文化,务工,住平潭县。2016年10月2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12日被平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平潭县人民检察院以岚检公诉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荣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若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郑荣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车,沿平潭县潭苏线由东往西行驶至苏澳镇路段,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经过该路段的驾驶员杨某发生纠纷,被平潭县公安局苏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所鉴定,郑荣的血样中乙醇(俗称酒精)含量为128.8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荣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在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相应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2016]醇检字第2450号乙醇含量司法检验报告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荣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郑荣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依法从重处罚。郑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卫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闫俊怡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