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民初658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春桐与唐国刚、王书玲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桐,唐国刚,王书玲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2民初658号之九原告:张春桐,男,195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告:唐国刚,男,1977年8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被告:王书玲,女,1977年10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宁津县城区。原告张春桐与被告唐国刚、王书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作出(2017)鲁1422民初658号之一民事裁定,将被告王书玲在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碓支行的账户:914101500011117790385内的存款35193.76元予以冻结。原告张春桐于2017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予以准许。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春桐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国刚、王书玲的起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书玲在山东宁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碓支行的账户:914101500011117790385内的存款35193.76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