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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行申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鲁金凤、丁容等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鲁金凤,丁容,丁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行申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鲁金凤,女,汉族,1935年12月14日出生,住武汉。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丁容,男,汉族,1964年2月28日出生,住武汉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丁敏,女,汉族,1965年8月29日出生,住武汉。委托代理人:张莺,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鲁金凤、丁容、丁敏因诉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登记违法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1行终37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鲁金凤、丁容、丁敏申请再审称:涉案房产不属于落实私房政策历史遗留问题,系他人以虚假文件登记至名下。故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核发证中审查不严,登记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涉案的原南京市浦口区明远里35号房产,当时作为开办丁顺兴旅馆所用,期间经历了公私合营和社会主义改造等阶段。故原审以申请人诉请事项涉及历史遗留问题为由,对其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鲁金凤、丁容、丁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鲁金凤、丁容、丁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蒋学群审 判 员  蔡 洋代理审判员  丁洁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苌璐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