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02刑初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罗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25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强,男,1971年2月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玉林市福绵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强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4月13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良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罗强在玉林市玉州区新民路广成宾馆8605房内,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了一小包毒品冰毒可疑物给林某。当晚23时,民警在广成宾馆8605房内将罗强及林某等人当场抓获,并从房内地上缴获林某从罗强处购入的净重为0.7克冰毒可疑物一小包,从房内床垫下缴获罗强所有的净重为7.66克毒品冰毒可疑物十一小包,从罗强身上缴获其贩卖冰毒可疑物给林某所得的毒资200元人民币。经鉴定,从上述缴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毒品取样笔录,毒品称量笔录及照片,指认毒资照片,扣押清单,毒品收缴收条,证人何某、林某的证言,广成宾馆开房单据,户籍证明,办案说明,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强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强犯贩卖毒品罪成立。被告人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根据被告人罗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0日起至2019年2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吕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周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