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超与王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王金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113号原告:马超,女,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籍贯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荣成市。被告:王金龙,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籍贯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荣成市。原告马超与被告王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