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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超与王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超,王金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2113号原告:马超,女,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籍贯黑龙江省尚志市,现住荣成市。被告:王金龙,男,汉族,1973年3月8日出生,籍贯黑龙江省五常市。现住荣成市。原告马超与被告王金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穆海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