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志猛与被告董文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志猛,董文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805号原告:周志猛。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文建。原告周志猛与被告董文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周志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志猛撤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元,由原告周志猛负担。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广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