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程力诉雷经洋、张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力,雷经洋,张金水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845号原告:程力,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告:雷经洋,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第三人:张金水,男,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原告程力诉被告雷经洋、第三人张金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程力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力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25元,减半收取3062.5元,由原告程力负担。审 判 员 杜美龄人民陪审员 沈光泉人民陪审员 赵春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成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