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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1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郑玉华与王青山、白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玉华,王青山,白海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1774号原告:郑玉华,男,195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被告:王青山,男,45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白海月,女,44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华与被告王青山、白海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郑玉华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玉华与被告王青山、白海月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华负担。审判员  温禄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袁 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