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0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邱县国土资源局、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邱县国土资源局,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张石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430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邱县新城路***号。法定代表人:郭永成,职务: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张石头,男,1953年11月27日出生,.住新马头镇李二庄村。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邱国土罚字[2013]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邱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超过法定审查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邱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于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马秀峰审 判 员 李书亮人民陪审员 杨红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郭洋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