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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赵月全、纪春荣、张洪军、李娟、张洪军、赵树、李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张洪军,李娟,赵树,李琴,赵月全,纪春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延寿县。负责人:张桂梅,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嵇玉,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张洪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娟,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李琴,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赵月全,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纪春荣,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与张洪军、李娟、赵树、李琴、赵月全、纪春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划拨被执行人纪春荣在中国邮政储蓄股份有限公司延寿县支行存款65541元(含本息63480元、案件受理费1191元、申请执行费87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129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延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杜希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