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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5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宏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5551号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339号。法定代表人:胡登峰,该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迎,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宏伟。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沈阳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福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