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盖文秀诉王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文秀,王向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330号原告:盖文秀,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王向宝,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文秀与被告王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盖文秀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