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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盖文秀诉王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文秀,王向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330号原告:盖文秀,住辽宁省昌图县。被告:王向宝,住四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盖文秀与被告王向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盖文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盖文秀负担。审判员  居洪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