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严玲琴与郭平军、郭申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玲琴,郭平军,郭申申,康玲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552号原告:严玲琴,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郭平军,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郭申申,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康玲伟,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宁晋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原告严玲琴诉被告郭平军、郭申申、康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严玲琴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玲琴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耿帅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