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21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严玲琴与郭平军、郭申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玲琴,郭平军,郭申申,康玲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552号原告:严玲琴,女,198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郭平军,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郭申申,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康玲伟,女,199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邢台市宁晋县,。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受理原告严玲琴诉被告郭平军、郭申申、康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严玲琴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严玲琴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耿帅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