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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金牛区天宇活动板式房屋材料经营部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牛区天宇活动板式房屋材料经营部,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72号原告:金牛区天宇活动板式房屋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个体经营者:涂文丽,女,汉族,1981年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军,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法定代表人:笪洪鹄,职务不祥。原告金牛区天宇活动板式房屋材料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金牛区天宇活动板式房屋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牛区天宇活动板式房屋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伍鸿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任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