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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武威与曾庆旋、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曾庆旋,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280号申请人武威,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被执行人曾庆旋,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河南省唐河县。被执行人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当阳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锡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双河油建院。法定代表人祝小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21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曾庆旋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武威工程款350000元及利息,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3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欠付工程款11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50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曾庆旋、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曾庆旋、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四维石油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5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收入35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圣宏执行员  肖中新执行员  王 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钟 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