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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5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832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曾令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曾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725执832号申请执行人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697503192B。法定代表人魏皇辉,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千忠,系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曾令华,男,汉族,1990年3月5日生,贵州瓮安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申请执行人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令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黔2725民初1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曾令华自愿于2017年2月25日前给付原告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租金一万元;案件受理费551元,被执行人曾令华自愿承担。”因被执行人曾令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令华与申请执行人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曾令华差欠申请执行人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租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551元、迟延履行金249元,共计10800元;二、被执行人曾令华自愿于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1200元(款项打在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瓮安支行,账号为235550010400******的账户上),即在2018年1月3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三、若被执行人曾令华按期履行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执行请求。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曾令华已交纳。本院认为,现本案被执行人曾令华与申请执行人贵州赣鑫置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仕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邓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