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2执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永军,董刚,司维海,刘永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2575号申请执行人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永军,男,1970年12月3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董刚,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司维海,男,1986年10月20日出生,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永信,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淄川区。本院在执行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永军、董刚、司维海、刘永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启福审 判 员 韩克波审 判 员 李纯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丙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