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36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江忠秀与殷允辉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忠秀,殷允辉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3618号之一原告:江忠秀。被告:殷允辉。原告江忠秀与被告殷允辉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殷允辉无法通过直接、邮寄及其他方式送达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4月2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江忠秀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忠秀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审 判 长 游进国人民陪审员 谢达才人民陪审员 杨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周美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