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赟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57号被执行人赵赟超,又名赵云朝,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在执行赵赟超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赵赟超已自动履行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