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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24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赵赟超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457号被执行人赵赟超,又名赵云朝,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在执行赵赟超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赵赟超已自动履行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刑初12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郝成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