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民初2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风森与许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风森,许建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5民初2096号原告:黄风森,男,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许建达,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黄风森与被告许建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黄风森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风森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黄世滔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佘晨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