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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2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董正江与被告张小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正江,张小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2825号原告董正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张小三,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龙蟠路69号。原告董正江与被告张小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董正江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正江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正江撤诉。代理审判员  谭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邵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