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民初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袁桂贤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民初806号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郭俊强,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翠霞,女,该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负责人:邵洪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树成,黑龙江龙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桂贤,女,1960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第三人袁桂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鸡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14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71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智贤人民陪审员 丁玉杰人民陪审员 王奎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 助理 申 鹏书 记 员 刘 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