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刘云波、石家庄立云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刘云波,石家庄立云商贸有限公司,刘俊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314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00716704L。负责人:徐明勋,该分行行长。被告:刘云波,男,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石家庄立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石南路恒辉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刘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刘俊良,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与被告刘云波、石家庄立云商贸有限公司、刘俊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段玉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