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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4执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晁进武与侯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晁进武,侯立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晁进武,男,汉族。被执行人:侯立会,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晁进武申请执行侯立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14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侯立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晁进武案款35000元、案件受理费337.5元,并承担执行费430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侯立会已履行案款2000元,该案款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晁进武,剩余未履行案款被执行人侯立会于2017年6月15日前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陕0114执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恢复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三、本案执行标的35337.5元(不含执行费430元),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晁进武受偿2000元,未受偿33337.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刘江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