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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3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强县吴沙洼红才建筑租赁站、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吴沙洼红才建筑租赁站,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142号申请人武强县吴沙洼红才建筑租赁站。住所地:武强县北代乡吴沙洼村。经营者:魏俊岩,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献县。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火车站广场**栋*层*号。申请人武强县吴沙洼红才建筑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榆林市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徐小勇审判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麻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