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辉利与孙华、赵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辉利,孙华,赵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02执29号申请执行人:张辉利,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合川区人,住昆明市五华区宝善街162号南屏时代大厦12楼1218室,身份证号:510283198111256876。被执行人:孙华,男,198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金山镇官洼村委会厂房村22号,身份证号:532331198902031272。被执行人:赵光杰,男,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禄丰县人,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县仁兴镇大猪街村委会上营村127号2室,身份证号:53233119811103283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辉利与被执行人孙华、赵光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人民币181728元、未受偿人民币181728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靖峰审 判 员 林 昆人民陪审员 夏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戚祥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