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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2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1377号原告:葛某,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张某,男,1987年5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葛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张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牛汝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