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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景燕诉被告张彧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景燕,张彧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3民初830号原告:张景燕,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昌龙种子农药经销处职工,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张彧婷,女,198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医学院教师,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法定代表人:刘果歌,该公司经理。原告张景燕诉被告张彧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景燕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景燕撤诉。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计41.00元,由原告张景燕负担。审判员  张彦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