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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执2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7执2387号申请执行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26097796H,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东月桥路1号。法定代表人:陶洪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国新,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598020849K,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南区。法定代表人:余朝玉,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134972841R,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余朝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0117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润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14297072.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工商等财产信息,现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土地、机器设备等财产均设定了抵押,并被多案查封,本案执行中暂无法处置。本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因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另一债权人戚福霞向本院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苏0117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戚福霞对南京汇金生物技术装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破产案件受理后,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依法应中止,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应通过破产程序主张。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执行长  王成孝执行员  吴学飞执行员  姜 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俞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