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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执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速探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速探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160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农发区新兴路19号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8884659-6。法定代表人:钟小强,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杭州速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5号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20678631261。法定代表人:陈威,该公司执行董事。浙江胜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58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杭州速探科技有限公司在(2017)浙0481执160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速探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62794.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174元,执行申请费84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冬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