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终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朱大伟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大伟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终238号原公诉机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大伟,男,1984年9月1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来安县,暂住地南京市栖霞区。2006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2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3年9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朱大伟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苏0113刑初7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朱大伟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海洋之星”游戏机一台、“彩金金某”游戏机一台及赌资人民币四百元,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朱大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大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朱大伟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朱大伟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大伟撤回上诉。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7)苏0113刑初7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忠强审判员 王国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陈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