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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91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李某甲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91刑初67号公诉机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辩护人何宗发,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方磊,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合高新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聂广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何宗发、方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合肥市高新区内多处地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陌生人等方式,结识多名被害人,并通过部分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进一步结识其他被害人。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李某甲隐瞒其已婚、无固定收入等个人真实情况;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牌等证件;虚构自己从事建筑工程,有多处建筑工地,离婚并有多处房产等事实;以谈恋爱、许诺结婚为诱惑,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编造各种急需用钱的谎言,骗取被害人钱款。李某甲还虚构能够低价转让或直接赠与房产,能够通过关系报驾校、办驾照等事实,编造支付房产过户办证费用、报驾校、办驾照费用等谎言,骗取被害人钱款。在上述诈骗过程中,李某甲共计诈骗王某等八名被害人钱款2154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诈骗被害人王某钱款55499元。2015年10月,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王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谎称其为已离婚的工地老板,以谈恋爱、许诺结婚的欺骗手段,取得王某的信任。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李某甲在复兴家园小区等地,多次骗取王某钱财累计55499元。2.诈骗被害人周某、孙某钱款46000元。李某甲在与被害人王某交往过程中,结识王某的朋友被害人周某。2015年11月至12月间,李某甲编造可以通过关系报驾校、办驾照的谎言,取得周某及其丈夫被害人孙某的信任,骗取周某、孙某10000元;编造支付工程款等急需用钱的谎言,再骗取周某、孙某36000元。3.诈骗被害人黄某钱款30000元。2016年3月至4月间,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黄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虚构自己从事建筑工程,有多处在建工地,以低价出让房产、先支付办理房产证费用的欺骗手段,骗取黄某钱款30000元。4.骗取被害人程某钱款14000元。2016年4月底,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程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谎称其为已离婚的工地老板,以谈恋爱的欺骗手段,取得程某的信任。同年5月至6月间,李某甲编造工地急需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程某钱财累计14000元。5.诈骗被害人高某钱款17000元。2015年10月,李某甲通过朋友介绍结识被害人高某的姐姐高某甲。李某甲谎称其为已离婚的工地老板,以谈恋爱、许诺结婚的欺骗手段,取得高某甲、高某的信任。2016年7月,李某甲以赠与高某房产、先支付办理房产证费用等欺骗手段,骗取高某钱款17000元。6.诈骗被害人李某钱款40000元。2015年7月,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李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谎称其为已离婚的工地老板,以谈恋爱、许诺结婚的欺骗手段,取得李某的信任。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李某甲编造工地急需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李某钱财累计40000元。7.诈骗被害人许某钱款13000元。2016年5月,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许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谎称其为房地产老总,以低价出让房产、帮助办理驾照等欺骗手段,于同年5月至6月间多次骗取许某钱款累计13000元。王某等被害人发现被骗后,于2016年6月27日至7月13日陆续向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于2016年7月8日将李某甲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户口簿、身份证、印章等物证;2.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手机信息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高某甲、张某、叶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周某、黄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2154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建议判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甲在庭审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无辩护意见。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和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2.被告人李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此次犯罪系初犯。3.被告人李某甲亲属正积极与本案被害人联系,愿意尽一切努力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力争获得被害人的谅解。4.被告人李某甲亲属愿意积极预交罚金。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李某甲在合肥市高新区内多处地点,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添加陌生人等方式,结识多名被害人,并通过部分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进一步结识其他被害人。在与被害人交往过程中,李某甲隐瞒其已婚、无固定收入等个人真实情况;使用伪造的身份证、户口本、工作牌等证件;虚构自己从事建筑工程,有多处建筑工地,离婚并有多处房产等事实;以谈恋爱、许诺结婚为诱惑,取得被害人的信任;编造各种急需用钱的谎言,骗取被害人钱款。李某甲还虚构能够低价转让或直接赠与房产,能够通过关系报驾校、办驾照等事实,编造支付房产过户办证费用、报驾校、办驾照费用等谎言,骗取被害人钱款。在上述诈骗过程中,李某甲共计诈骗王某等八名被害人钱款21549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诈骗被害人王某钱款55499元。2015年10月,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王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谎称其为已离婚的工地老板,以谈恋爱、许诺结婚的欺骗手段,取得王某的信任。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间,李某甲在复兴家园小区等地,多次骗取王某钱财累计55499元。2.诈骗被害人周某、孙某钱款46000元。李某甲在与被害人王某交往过程中,结识王某的朋友被害人周某。2015年11月至12月间,李某甲编造可以通过关系报驾校、办驾照的谎言,取得周某及其丈夫被害人孙某的信任,骗取周某、孙某10000元;编造支付工程款等急需用钱的谎言,再骗取周某、孙某36000元。3.诈骗被害人黄某钱款30000元。2016年3月至4月间,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黄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虚构自己从事建筑工程,有多处在建工地,以低价出让房产、先支付办理房产证费用的欺骗手段,骗取黄某钱款30000元。4.骗取被害人程某钱款14000元。2016年4月底,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程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谎称其为已离婚的工地老板,以谈恋爱的欺骗手段,取得程某的信任。同年5月至6月间,李某甲编造工地急需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程某钱财累计14000元。5.诈骗被害人高某钱款17000元。2015年10月,李某甲通过朋友介绍结识被害人高某的姐姐高某甲。李某甲谎称其为已离婚的工地老板,以谈恋爱、许诺结婚的欺骗手段,取得高某甲、高某的信任。2016年7月,李某甲以赠与高某房产、先支付办理房产证费用等欺骗手段,骗取高某钱款17000元。6.诈骗被害人李某钱款40000元。2015年7月,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李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谎称其为已离婚的工地老板,以谈恋爱、许诺结婚的欺骗手段,取得李某的信任。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间,李某甲编造工地急需用钱等谎言,多次骗取李某钱财累计40000元。7.诈骗被害人许某钱款13000元。2016年5月,李某甲通过微信“附近的人”功能,搜索到被害人许某并与之交往。李某甲谎称其为房地产老总,以低价出让房产、帮助办理驾照等欺骗手段,于同年5月至6月间多次骗取许某钱款累计13000元。王某等被害人发现被骗后,于2016年6月27日至7月13日陆续向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报案。高新分局刑警大队民警于2016年7月8日将李某甲抓获归案。上述事实由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无异议的证据证明:1.户口簿、身份证、印章等物证;2.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凭证、银行交易明细、手机信息记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高某甲、张某、叶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周某、黄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另查明:2017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王某、周某、孙某、黄某、程某、高某、李某、许某等人的损失,上述被害人对被告人李某甲予以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甲从轻处罚。以上事实,由刑事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共计21549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没收随案移送的被告人李某甲作案工具OPPO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德鸿人民陪审员  张俊才人民陪审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玉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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