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23民终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芦会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芦会林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民终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住所地呼图壁县雀尔沟甘沟。负责人:刘福战,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哈依沙尔·托合陶,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寒冰,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系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原审被告):芦会林,男,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昌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香,女,1955年5月3日出生,住呼图壁县。系昌吉市延安北街道办事处康宁社区居委会推荐公民代理。上诉人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因与上诉人芦会林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呼图壁县煤炭多种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小甘沟煤矿委托诉讼代理人哈依沙尔·托合陶、赵寒冰,上诉人芦会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呼图壁县人民法院(2016)新2323民初241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岳清文代理审判员  马雪静代理审判员  拾胡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