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檩斌与李世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檩斌,李世成,李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3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檩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君,山西正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世成。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晓英,大同市新华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李霞。上诉人檩斌因与被上诉人李世成、原审被告李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檩斌一审提供的2013年3月29日的收款收据复印件一张,能否抵顶檩斌欠李世成水泥款,需要向大同市南郊区兴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王素珍及贺旭明调查核实,发还重审后应对其进行询问,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以查清本案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檩斌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9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窦永武审判员 王 利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