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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蒲朝富诉李万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朝富,李万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453号原告蒲朝富,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李万界,男,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受理原告蒲朝富诉被告李万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原告蒲朝富提供的被告李万界的住址向其邮寄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至今无果。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条件之一“有明确的被告”,即包含被告的准确详细住所。原告蒲朝富提供的被告李万界的住址,无法向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蒲朝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32.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吴柠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