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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连颇与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袁国民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赵连颇,袁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40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世纪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张晓华,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连颇,男,汉族,1974年6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袁国民,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再审申请人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州建总)因与被申请人赵连颇、袁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通州建总申请再审称,1、通州建总与赵连颇不存在借款关系,袁国民与赵连颇之间的借款并非履行通州建总的职务行为。袁国民出具的借条上没有通州建总的印章,袁国民也不是通州建总的项目经理,通州建总对袁国民的借款行为并不知情。2赵连颇没有证据证明袁国民的借款经过了通州建总的授权。综上,通州建总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再审改判驳回赵连颇对通州建总的诉讼请求;2、案件受理费由赵连颇负担。本院经审查认为,通州建总虽否认袁国民系其项目负责人,但并未否认袁国民系项目的施工人,也未否认袁国民与其存在资金往来的事实。因此,二审法院认定袁国民系通州建总工程项目的施工人,通州建总对其项目及项目施工人疏于管理,导致袁国民以其名义对外借款,通州建总存在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通州建总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鲍立斌审判员  赵国栋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凯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