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2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沙坪坝区辉华机械厂、费长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沙坪坝区辉华机械厂,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费长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23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坪坝区辉华机械厂,经营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山洞村凉风垭社。经营者:费长宏,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科技工业园五沙工业区新辉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09483XQ。法定代表人:李文庄,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费长宏,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沙坪坝区辉华机械厂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科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费长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14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俞旭东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郑鹏、代理审判员张晋鹏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沙坪坝区辉华机械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沙坪坝区辉华机械厂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上诉人沙坪坝区辉华机械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旭东审 判 员 郑 鹏代理审判员 张晋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刘德亮 关注公众号“”